法治面|腐败犯罪分子“卷钱外逃”,如何把钱追回来?

法治面|腐败犯罪分子“卷钱外逃”,如何把钱追回来?

谢自 2025-02-13 财经报 8 次浏览 0个评论

界面新闻记者 | 张倩楠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2025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犯罪检察厅厅长张晓津在做客最高检厅长访谈时披露了李传良贪腐案进展。李传良违法所得没收案涉案金额逾31亿元,系全国涉案金额最大的职务犯罪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案件。

2024年10月11日,《人民法院报》用1.5版刊发了牡丹江中院关于黑龙江省鸡西市原副市长李传良贪腐案的公告。李传良在担任鸡西市财政局长、市政府副市长期间,涉嫌利用职务便利,通过骗取、侵吞等方式,贪污巨额国有资金,涉嫌收受他人贿赂,涉案金额超31亿。

值得注意的是,李传良在2017年辞去公职前,就把家人转移到了国外,他本人也在2018年11月15日逃匿境外。

张晓津介绍,案件办理期间,检察机关加强监检衔接配合,就案件整体认定思路以及区分财产属性分清违法与违纪财产、以确定数额提出申请没收意见等重点问题形成一致意见,并针对犯罪事实性质认定、程序适用、违法所得追缴等提出补查意见。同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还追加认定李传良违规干预、插手工程建设,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3100万余元涉嫌滥用职权罪的事实,并依法提出没收申请。

嫌疑人“卷钱外逃”,如何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

法治面|腐败犯罪分子“卷钱外逃”,如何把钱追回来?

针对职务犯罪嫌疑人“卷钱外逃”的难题,《刑事诉讼法》于2012年修订时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我国目前开展境外追赃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商浩文告诉界面新闻,在立法中确立不以定罪为前提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就外逃人员涉及的赃款赃物进行审理,有助于及时推动案件的审理,切断外逃腐败分子资金链,大大挤压其在境外的生存空间,积极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合作,追回转移到境外的腐败资产。

事实上,中国自2005年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来,已初步形成了与国际反腐败公约相衔接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并采取一系列有力举措推进跨境腐败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商浩文介绍,在国际层面,中国与多个国家新缔结引渡条约、司法协助条约、资产返还与分享协定等,与多个国家反腐败执法机构和国际组织签订合作协议,初步构建起覆盖各大洲和重点国家的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在国内层面,中国已构建起以刑事诉讼法、监察法为主体,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反洗钱法、引渡法等为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出台反跨境腐败法”的明确要求,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立法规划也将反跨境腐败法列入其中。当前,这项反跨境腐败的专门立法工作已驶入快车道。

“在机制建设上,我们也成立了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和跨境腐败治理工作办公室,整合各职能部门力量,规范工作程序,明确职责分工。” 商浩文介绍,监察体制改革后,国家监察委员会统筹协调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其他各职能部门做好衔接配合并依据相关法律授权履行专项职责,上下一体、多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更加明确。这一跨境反腐败工作格局,为加大跨境腐败治理力度提供了组织机制保障。

在实践层面,中国连续开展“天网行动”,最高检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12月15日,检察机关对21名外逃腐败官员作出逮捕决定。对12名外逃归案职务犯罪嫌疑人依法提起公诉,其中“红通人员”8人。积极适用刑事特别程序,对12名逃匿、死亡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提出违法所得没收申请。

反腐败追逃追赃为何难?

“跨境转移资产追踪难、识别难。” 商浩文介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各方面数字化、信息化和网络化程度越来越高, 通过洗钱的方式向境外转移腐败资产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

具体而言,犯罪分子通过虚假的贸易和金融交易或通过地下钱庄和境外赌场等手段秘密向海外转移资金,企图打乱资金转移的链条,同时还通过在海外的经营或者买卖活动改变资产的形态并赋予其合法形式,大大增加了甄别和证明非法资产非法来源的难度。同时,他们还利用一些国家的银行保密制度同我国在政治、法律方面的差异抵抗相关案件的查处。

“在开展境外追赃工作的过程中,无论是开展没收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国际合作,还是犯罪资产的没收与返还的国际合作,其前提是要请求国证明相关资产系犯罪资产及其收益。” 商浩文介绍,正是由于境外涉案资产追踪难、识别难,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相关执法和司法机关深人开展境外追赃国际合作,影响了境外追赃法律制度的实施效果。

此外,商浩文指出,我国国内法律制度和域外法治缺乏协调性。境外追赃工作属于涉外法治工作,工作成效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际司法合作。因此,国内相关法律制度的实施成效需要境外法律制度的积极配合。如果国内的境外追赃法律制度和域外相关国家的法律制度存在龃龉,将会影响相关法律机制的实效性。

以没收和返还转移到境外的犯罪资产为例,商浩文介绍,虽然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条约中,相关国家法律中很少对扣押或冻结的相关主体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在国内法上,大多数英美法系国家的财产扣押令或冻结令只能由法院作出,因而也只接受请求国的法院作出的扣押令或冻结令。而在中国,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均可以作出扣押或冻结的决定。这就有可能使得我国在请求资产所在国承认和执行我国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作出的扣押令或冻结令时,会因为作出冻结、扣押和没收的主体不符合而导致相关司法合作的请求不能得到接受,将会给我国境外追赃带来一定困难。

另外,商浩文介绍,境外追缴资产还可能牵扯诸如财产的归属、转让、分割、第三人权利保护等复杂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和问题,相关的民事诉讼往往旷日持久、耗神耗资。在有关诉讼没有确定的前提下,相关涉案资产的没收与返还的国际合作也无法进行。这些法律制度的差异也会影响境外追赃法律机制作用的发挥。

推动长效法律机制建立

2023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公布,反跨境腐败法被列入第一类项目:即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出台反跨境腐败法”的明确要求。

面对反腐败追逃追赃的难点,“应通过跨境腐败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来实现跨境腐败治理的规范目的,尤其是是要注重发挥已有制度的成效,从而推动长效法律机制的建立。” 商浩文说。

商浩文介绍,跨境腐败治理相关法律制度发挥其实效性,至少需要具备以下条件:其一,法律制度在规范内容上具有合理性。法律规范不仅需要在逻辑体系、立法技术等方面具有合理性,而且在立法内容上也应能因应跨境腐败治理的现实需求。其二,法律制度整体上应当具有协调性,也即相法律制度应当是统一、协调、相互配套的。跨境腐败治理工作单独依靠某一部门或者某一部法律是无法实现跨境腐败治理的目的。这就需要法律制度在整体上具有协调性,以发挥相关法律制度的合力。

“跨境腐败治理法律机制需要具有长效性。” 商浩文表示,跨境腐败法律机制作用的发挥不仅仅依靠国内法律规范实施,由于其还涉及到国际合作,相关法律机制作用的发挥在一定程度上还需要提高国际合作主体的积极配合。在此过程中,国际合作的双方有时是两个法律传统、社会制度、法律理念都存在巨大差异的国家,如果没有推动法律制度正常运行的“动力源”,相关境外追赃法律机制无法实现其法律规范目标,或者是相关法律制度在不同国家或者不同个案中,其实施效果差别很大。

商浩文认为,要将符合国际社会规则、适应我国现实需要的法律制度予以法治化,一方面,由于遵循相关国际规则,能够较大程度上得到相关国家的承认,促进国际合作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也能够促进国与国之间的法治信任,为后续工作奠定良好基础。而且,相关凝聚国际共识的法律机制的建立能够增强办案人员的法治意识和规则意识,对外遵守国际惯例和他国法律,对内依法调查取证、严格依法处置,促进追赃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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